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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类合同管理细则(修订)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类合同管理细则(修订)
【字体: 】【2021/10/14】 【作者/来源 】  【关 闭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类合同管理细则(修订)

 

为规范学校经济类合同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合同的分类

本细则所指的经济类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委托代理协议、资产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置换、捐赠等)。

二、合同的签订要求

(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大于1万元及以上的(属于政府平台采购的不限金额);

2、有保证、抵押金或定金等担保的;

3、有封样要求的;

4、较长时间定点采购、服务、维修(护)等业务的;

5、招标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的;

6、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置换、捐赠等事项的;

7、其它认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电话;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具体项目内容,包括品目、数量、单价、总金额等);

4、收、付款方式;

5、履约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8、变更或解除条件;

9、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其它条款;

10、合同份数、存放地点;

11、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2、签约日期;

13、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采购合同原件,平台采购合同持1-2份,中、大型采购合同持2份,重大型采购合同持不少于3份,委托代理协议、资产租赁合同持一份或以上。

三、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与签署

(一)采购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与签署

采购合同签订采用会审制,由校长(校长可授权分管(联系)校领导或直接授权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教科研项目负责人)签署,合同起草、会审过程中参与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如下表所示:

 

合同金额

合同起草

合同会审

合同审签

20万元以下

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

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

教科研项目负责人

20-100万元

(含20万元)

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财务部门、审计部门

承办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顾问、承办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财务部门分管校领导

校长

采购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与签署具体规定如下:

1、承办部门(项目所在部门)拟定采购合同稿(如属于招标采购项目,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事项及所附的合同文本、中标结果等具体内容拟定),承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对拟定的采购合同签署意见,并对合同条款的准确性、真实性、适用性和经济责任、法律后果负责;承办部门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该合同涵盖经济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将经济合同定稿、自行采购记录、中标通知书、立项文件、审批文件等作为附件,按合同审批流程报送审批。

2、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对承办部门拟定的合同稿进行审核,负责人签署意见,承担相关业务审核把关等责任。

3、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对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变更或解除条件等条款进行审核并明确签署意见。

4、财务部负责对20万元及以上采购合同的项目经费来源、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等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进行审核并明确签署意见。

5、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20万元及以上采购合同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

6、100万元及以上的非格式合同,需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变更或解除条件等条款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7、采购合同起草部门应根据采购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的起草(政府采购平台格式合同除外)。会审部门自收到送审合同文本与资料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8、采购合同签署授权:

(1)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必须由校长签署。

(2)金额2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经济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3)金额不满20万元的经济合同,由校长直接授权二级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教科研项目由校长直接授权项目负责人签署。

9、采购合同的审批流程见附件1,审批表见附件4(1-3),采购合同样板(货物类)见附件7。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起草、审核、审批与签署

1、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经办人员起草,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审核、由校长直接授权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

2、委托代理协议的审批流程见附件2,审批表见附件5。

(三)资产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与签署

1、资产合同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起草。

2、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会审,由校长直接授权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

3、合同金额5 -100万元(含5万元)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财务部、审计处负责人会审,由校长授权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签署。

4、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财务部、审计处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审批签署。

5、资产合同的审批流程见附件3,审批表见附件6(1-3)。

(四)合同签署须由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字章或私人印章代替;合同签字后需加盖“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经济)”。

(五)为便于实际工作开展,凡列入本办法由校长授权分管(联系)校领导,校长直接授权二级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教科研项目负责人签署权限的对外经济合同,校长不再专门授权。有关合同经本办法相关报批程序,按本办法所述校长授权权限执行。

四、合同的台账管理

经济类合同应建立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合同的编号、登记时间、合同名称、预算金额、合同金额、份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盖章经办人等信息。

(一)采购合同的编号规则

1、货物类:GDCP-HW-年份-编号,编号由001起;

2、服务类:GDCP-FW-年份-编号,编号由001起;

3、工程类:GDCP-GC-年份-编号,编号由001起。

(二)委托代理协议和资产合同的编号规则

委托代理协议和资产合同按其他编号:GDCP-QT-年份-编号,编号由001起。

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生效后,项目所在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

(二)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项目所在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要求按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行合同。

(三)如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使学校受到损失,项目所在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书面报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分管校领导视情况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

六、合同变更及补充合同

(一)经济合同一经签署,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不允许擅自对合同做出变更。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对变更内容、标准、原因和必要性进行专家论证,做出变更预算及必要的说明,经学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财务部、监察处、审计处审批后再决定是否变更。

1、招标采购项目合同不允许发生实质性变更。如属非实质性变更,需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变更。

2、合同决定变更前,项目组要对变更内容邀请不少于2名对口专业的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变更后各项指标原则上不能低于变更前的设施设备的指标,并形成论证报告。

3、对变更后的设施设备价款,项目组需根据市场情况按询价、竞价或市场调查等方式进行重新确认并形成变更价款预算书;预算书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三)按现行规定,可进行跟单采购。即合同履行中,承办部门如需追加在实施期内,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中标(成交)产品(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跟单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不适合工程类修缮、维修、改扩建等;跟单采购10%国家规定有变化时,从其规定)

(四)变更或补充合同,需按合同签订程序和权责签署;补充合同(协议)需列明合同变更内容、变更原由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补充合同(协议)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七、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项目所在承办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争取选择在学校住所地仲裁或诉讼。

(二)因合同纠纷引致仲裁或诉讼的,由项目承办部门牵头处理,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协助办理,做好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工作。

八、合同的归档

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将合同审批表原件与合同正本一起归档管理,并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办理归档手续,保证合同资料的完整性,杜绝合同资料遗失。

九、合同监督和违规问责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违规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本办法的合同签署授权,各承办部门要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负总责;同时是上级政府部门对该合同检查、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需配合、解释、回应上级政府部门对该合同项目的检查、审查,并提供全部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后果。经费负责人是该经济事项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三)严禁为了达到不签订合同的目的而分拆整体项目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由违规部门负责处理所有善后工作,并追究违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学校禁止各部门使用本部门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自行使用部门公章签署对外经济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法律后果的,由违规部门负责处理所有善后工作,并追究违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合同签署人的责任。

(五)学校禁止以任何理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按规定程序变更和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标准、设备货物型号及主要参数、金额以及付款方式等。对违反规定,由违规部门负责处理所有善后工作,并追究违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六)属于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若因采购程序及内容等不符合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学校将不给予审批签署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部门负责并处理所有善后工作。

(七)合同拟稿部门提供虚假或不准确资料而经过学校审批签署的经济合同,一经发现,将追究违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八)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本部门或个人名义对外签署与学校有关的任何经济合同。一经发现,将追究违规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业务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财务部拒绝付款。

(九)在经济类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承办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或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1)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与合同对方串通,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

(2)违反合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导致学校和国家利益受损的;

(3)遗失相关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十、附则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审批流程

附件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协议审批流程

附件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合同审批流程

附件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审批表

附件5: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协议审批表

附件6: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合同审批表

附件7: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货物采购合同书(招标类)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类合同管理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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