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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细则(修订)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细则(修订)
【字体: 】【2021/10/14】 【作者/来源 】  【关 闭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工作,根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粤财资[2019]4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线上备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并且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和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产权属于学院事业资产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从严控制。

第二章  报废处置的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统一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行业规定的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报损: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 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经费收支及财务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报废全过程管理工作,包含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查,按照权限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资产系统报废卡片处理,组织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清点固定资产实物及相关信息资料,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收集报废申报须提供的基本资料,组织部门鉴定小组完成固定资产报废初步鉴定。

第十三条 教务部、总务后勤部、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是资产协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校内鉴定小组完成报废固定资产校内鉴定、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技术鉴定专业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相关费用,列入归口管理部门年度专项预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和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产权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权限:

(一)资产单位(对应一张固定资产卡片)账面价值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处置事项,由学院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资产单位账面价值5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事项,由学院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1、资产使用部门申请

资产使用人提交资产报废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低值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审批表》,向资产协助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对报废资产进行鉴定。申请报废鉴定时需提供必备的基本资料,如资产卡片等。

2、校内鉴定。

资产协助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低值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审批表》组织成立资产报废鉴定小组,组长由中层干部或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1)单价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协助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进行鉴定。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鉴定人员必须是相关对口专业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不少于2人;行政、后勤固定资产鉴定人员具有副高职称以上或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少于1人。

(2)单价20万元及以上,由资产协助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名)进行鉴定。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鉴定人员必须是相关对口专业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不少于3人;行政、后勤固定资产鉴定人员具有副高职称以上或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少于1人。

(3)资产协助归口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3、经资协助产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后,上报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财务部会审并签署意见。

4、校领导审批。

经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审核、财务部会签后,报分管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的校领导审批。

5、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应当淘汰报废的资产单位价值(对应一张固定资产卡片的账面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批量报废资产总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需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报损国有资产,需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在每年的上半年,将需要报请院长办公会审定的上年度资产报废报损材料汇总并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6、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审批。

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应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线上备案的要求,进行线上备案审批。

第十六条 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提供的资料:

1、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向教育厅申报备案的正式公文。

2、学校院长办公会有关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3、学校内部资产处置的审批表单。

4、处置的资产明细表。

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提供的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报告。

第六章  账务处理、资产核销与残值处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通知资产使用部门将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存放到指定地点;对于重量重、体积大不便搬运的报废固定资产,可以原地封存等待处置。

第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和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核销,财务部根据资产管理系统资产核销数据和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提供的资产报废材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残值处理,监察处、审计处、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应定期、集中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残值、注重综合利用。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学院资产。

第二十条 合理选择竞价拍卖、调拨等方式进行残值处理。 

(一)竞价拍卖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难以拍卖处理且没有再利用价值的木质类家具,可直接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与资产使用部门并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处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二)对可转作它用的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

(三)用于捐赠贫困地区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办理无偿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其完整性,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拆除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备案,对所拆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第二十二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应提出明确的残值处理建议及方案,说明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待处置资产明细,经监察处、审计处、财务部等会签意见后,报分管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院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报废结果负主要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学校纪委等相关部门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相关程序申报的;

2、擅自越权对权限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3、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4、鉴定组成员未到报废鉴定现场直接签字确认的;

5、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6、弄虚作假的;

7、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8、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9、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对固定资产报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按规定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附件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细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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