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次采购50万元 (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次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五、采购执行规定 |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类或分散采购范畴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二)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协议供货相关规定。协议供货事项由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
(三)单位组织承办的会议,按中央和省党政机关协议定点饭店有关规定执行,无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
(四)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气、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投放和新闻宣传等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无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市、区(县)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应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属于协议采购项目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节约成本、办理快捷的实际出发,通过属地协议供货渠道办理。 |
(六)属于涉密采购项目的,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
六、其他事项 |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广东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另行公布。 |
(二)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后颁布执行。 |
(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